(已经2016年12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 主任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问题。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必须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和列席人员名单,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2、初审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拟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方案、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3、向常委会提出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4、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5、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汇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拟定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的决议、决定草案。组织视察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视察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6、对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7、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对常委会的工作计划要点作部分调整。
8、指导和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决定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和进行调研、询问、质询及特定问题调查。
10、在紧急情况下,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在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内报告),提请常委会追认。
11、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议案。
12、组织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13、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等人事事项,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14、听取常委会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与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15、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16、主持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
17、决定常委会机关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8、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天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主任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于会前5天通知汇报机关。汇报机关应于会议召开前2天将书面材料送交县人大办公室,并由汇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汇报。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向主任会议报告一次工作,主任会议根据情况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提请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签发,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